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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米商標侵權二審改判,賠償金額從1200萬變?yōu)?10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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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標侵權案件中商標使用的性質與合理范圍 一審案號:(2013)佛中法知民初字第528號民事判決 二審案號:(2014)粵高法民三終字第239號民事判決
1 【裁判要旨】 商標使用是將商標用于商業(yè)活動中并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在商標侵權案件中,圍繞商標使用的含義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據此認定侵權行為是否成立,是一種可采的思路。本案在這兩方面均有所涉及,定性分析關注的是商標使用的性質,如不屬于發(fā)揮商標識別功能的描述性使用情形,可成立不侵犯商標權的抗辯;定量分析關注的是商標使用的合理范圍,如即使獲得商標注冊人的許可使用商標,但使用時超出其所應標識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不屬于正當、合理使用商標,也應構成侵犯商標權。 2 【案情簡介】 上訴人(原審被告):佛山市順德區(qū)寶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寶駿公司)。 被上訴人(原審原告):米其林集團總公司(COMPAGNIE GENERALE DES ETABLISSEMENTS MICHELIN)(以下簡稱米其林公司)。 米其林公司分別在12類輪胎商品和第37類服務的輪胎、輪胎修理、輪胎裝配、車輛保養(yǎng)和修理等商品和服務上注冊了""、"MICHELIN第、"米其林"等商標。寶駿公司既屬于銷售米其林、普利司通等輪胎的銷售者,又屬于從事輪胎裝配、車輛維修的服務者。寶駿公司經營的店鋪正門較寬,正門中部上方樹有"寶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全稱的商業(yè)匾額,正門中部下方右側用較大字體列出公司經營項目包括"汽車維修、輪胎服務、四輪定位"等;正門左側懸掛標有""、"MICHELIN"、"米其林"輪胎等圖樣、文字標識的商業(yè)匾額,匾額左上角標有"寶駿汽車維修有限公司"的名稱,匾額下方有"四輪定位"、"專業(yè)修補"等文字展示。寶駿公司經營店鋪內有米其林輪胎、普利司通輪胎等商品出售。 米其林公司認為寶駿公司在經營店鋪正門左側的商業(yè)匾額上使用""、"MICHELIN側、"米其林"商標的行為侵犯其商標權并提起訴訟。 廣東省佛山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認為: 其一,米其林公司在第12類、第37類、第35類輪胎、內胎、輪胎修理、輪胎裝配等輪胎銷售、輪胎服務商品和服務上注冊了涉案商標,寶駿公司實際經營的是輪胎銷售和輪胎裝配服務等與輪胎密切相關的業(yè)務,故可認定寶駿公司銷售的商品及服務類別與米其林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核定商品及服務類別系屬于同一商品和服務。 其二,寶駿公司在銷售輪胎產品的店鋪匾額上使用的標識與米其林公司涉案注冊商標構成相同。 其三,雖然寶駿公司也銷售米其林正牌輪胎,但由于寶駿公司同時經營其他品牌輪胎的銷售業(yè)務,且寶駿公司并不是經米其林公司及其關聯公司授權的米其林輪胎專賣店,故寶駿公司在匾額使用商標的行為不屬于正當使用米其林公司注冊商標的行為。因此,應認定寶駿公司未經權利人許可使用與涉案商標相同的標識,侵犯了米其林公司的商標權,應承擔停止侵權和賠償損失的民事責任,賠償數額酌情確定為寶駿公司向米其林公司賠償經濟損失20000元及合理維權費用10000元等。 寶駿公司不服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二審判決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3 【法官點評】 本案最關鍵的是圍繞商標使用的含義進行定性和定量分析,據此認定侵犯商標權的行為是否成立,主要涉及以下幾個問題。 一、結合被訴侵權人的商品或服務類別劃分侵權行為 審理侵犯商標權的案件,首先要確定權利人在案件中主張的商標權、商標所涉的商品或服務類別以及被訴侵權人具體的被訴行為,在確定具體被訴行為時應當結合被訴侵權人提供的商品或服務加以區(qū)分。 二、商標使用及其定性、定量分析 2013年修改的商標法第48條規(guī)定了商標使用的定義,該條規(guī)定來源于2002年施行的商標法實施條例,并增加了識別性的要件,即商標使用是將商標用于商業(yè)活動中并用于識別商品來源的行為。據此,商標法的商標使用限定為發(fā)揮商標識別功能的使用,進而至少有以下兩項結論:一是凡不屬于發(fā)揮商標識別功能的使用方式,均可成立不侵犯商標權的抗辯,典型情形如商標的描述性使用;二是即使屬于發(fā)揮商標識別功能的使用也應有合理的限度和范圍,使用結果應能讓相關公眾將商標與商品或服務形成一一對應;若商標使用超出其所應標識的商品或服務的范圍,不屬于正當、合理使用商標,應構成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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